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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批
1.     申请认证组织经过现场认证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不符合项的整改资料报送欧瑞认证有限公司(简称“ESC”)进行验证。
2.     ESC对认证审核资料组织评定,做出“批准注册”的决定,报ESC总经理批准后,颁发认证证书。
二、监督审核与复评
1.     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监督审核。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三次监督审核,其中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为初次审核结束日之后的6~9个月,以后的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三年内覆盖获证方所有的场所和部门。
2.     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ESC可组织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a) 获证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 获证方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c) 发生了重大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d) 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方不再满足ESC的要求。
3.     获证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ESC填报《认证申请表》,以便安排复评。
三、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和换证
1.     符合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 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b) 组织针对不符合采取了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并予以实施;
c) 监督审核过程满足ESC有关规定要求;
d)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监督审核;
e) 获证方履行应尽义务,同时没有其它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
f)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2.     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 获证方的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b) 扩大的业务范围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c) 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d) 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b)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方不按期接受ESC监督审核;
b) 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ESC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的;
c) 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 获证方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e) 获证方未向ESC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f) 发生重大及以上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
g) 未按认证合同要求交纳年度管理费和监督审核费,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h) 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ESC书面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5.     在下列情况下,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方,在暂停期满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ESC验证整改措施有效和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 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达到规定要求;
b)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c) 发生特大健康、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d) 获准认证的管理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未体现持续改进;
e) 严重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7.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a) 认证标准或是认证要求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并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
b) 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经申请组织确认不再延续认证注册资格;
c)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变化导致管理体系失效,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
d) 获证方因其它原因,提出注销认证注册资格请求。
8.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 认证标准变更经复审合格;
b) 获证方名称、地址变更;
c) 获证方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d) 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复评符合要求的。
四、获证方的权利
1.     获证方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获证方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或注销认证资格的要求;
3.     有权向ESC提出申诉、投诉或争议;
4.     对认为不适宜参加审核、增加或变更审核人员提出异议。
五、获证方的义务
1.     获证方应在ESC授权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填报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报表。
2.     获证方应及时与ESC沟通机构名称、通讯地址、法人、管理者代表以及体系文件等方面的变更信息。
3.     获证方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4.     在需要时,应及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QMS/OHS/EMS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5.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核组提出的要求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