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发布日期:[2025-01-20 09:37:48] 点击次数: [4343]
关于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中落实气候变化考虑要求的通知
各认证业务部门、技术部、市场部、各分支机构、全体审核员及技术专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落实2021年批准的ISO气候行动承诺,于2023年9月决定修改管理体系标准的协调结构,在标准第4.1条“理解组织及其环境”、第4.2条“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中增加对气候变化考虑的表述,并通过修改单方式于2024年2月23日对全部现行管理体系标准实施。国际认可论坛(IAF)与ISO同期发布《关于在管理体系标准中增加气候变化考虑的联合公报》,IAF第24/11/01号决议进一步明确了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的期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已就上述内容转发通知并提出工作要求。
我机构获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1:201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2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22)、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IEC 20000-1:2018)均属本次集中修订的A类管理体系标准。为使我机构审核活动一致、有效地落实上述要求,避免执行尺度不一、查证流于形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性质定位。本次修改属于对第4.1条、第4.2条现有要求的澄清,而非新增要求。两条要求的总体意图未发生变化,组织仍应确定与其宗旨相关、并影响其实现管理体系预期结果能力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因素;气候变化是其中需要予以考虑的一项外部因素。审核中不得将其作为独立体系要素另设审核单元,也不得脱离第4.1条、第4.2条另立审核准则。
(二)不设转换期、不换发证书。鉴于标准发布年份未变、认证范围未变、对获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无显著影响,本次修改不设置转换期,不换发认证证书,不调整证书有效期。审核人日按现行认可规范核算,不因气候变化因素单独增加。严禁以“气候变化审核”为由变相增加审核时间、增设收费项目或向获证组织提出额外认证要求。
(三)全面覆盖、不得弱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含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再认证、扩大范围及特殊审核,均应在审核中覆盖气候变化考虑的查证内容。同时,不得因增加气候因素而压缩或弱化标准其他条款的审核深度。本次修改的目的不是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等审核转变为对气候变化的不相称审核,也不意味着低估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四)分体系独立判断。组织运行多个管理体系时,气候变化的相关性应在每一管理体系标准的范围内分别判断和查证。不得以一个体系的结论替代其他体系,也不得因组织在环境管理体系中已考虑气候变化,即免除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等体系中的查证。
二、审核实施要求
(一)申请受理与审核准备
1. 市场部在受理认证申请、签订认证合同时,应向申请组织告知标准修改单已生效及第4.1条、第4.2条新增表述内容,并在《认证申请书》相应栏目记录组织对气候变化相关性的初步判断结论。
2. 审核组长在审核准备阶段,应查阅受审核组织所在行业、所处地域与气候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要求(如碳排放总量与强度控制、碳排放配额履约、碳边境调节机制、绿色供应链准入、地方性气候适应性要求等),形成现场查证的问题清单。
3. 审核计划在覆盖第4.1条、第4.2条时,应明确气候变化考虑的查证内容、抽样对象和审核员分工。该项查证不得完全交由实习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单独承担,审核组长应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二)现场审核查证要点
1. 第4.1条 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组织是否已确定气候变化是否为其相关因素,是否形成明确、可追溯的结论,而非仅有原则性表述;
(2)判断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结合行业特征、地理位置、能源与资源结构、供应链性质、劳动力特点、法规与政策要求、客户与市场要求,以及物理风险(如极端高温、洪涝、台风、干旱对设施运行和供应链的影响)和转型风险(如政策法规变化、碳成本上升、技术与市场偏好变化)予以分析;
(3)判定为相关时,是否已纳入风险和机遇的评价与应对(第6.1条)、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第6.2条)、运行策划和控制(第8章)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
(4)判定为不相关时,其判断过程、依据和批准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管理层确认。不得仅以“本单位属办公型、服务型企业”“无生产性排放”等笼统理由简单排除;对确无实质关联的情形,应查证其判断是否基于对自身活动、产品和服务、所处环境的完整分析。
2. 第4.2条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相关方识别是否涵盖对气候议题有要求的各方,如顾客、监管机构、投资者、社区、供方与外包方;
(2)相关方的气候相关要求(如低碳产品与服务要求、碳信息披露、绿色供应链准入、能效指标)是否被识别,并按规定转化为合规义务或其他要求;
(3)对环境管理体系,还应关注其与第6.1.2条环境因素、第6.1.3条合规义务之间的衔接一致性,避免出现“组织环境”与“环境因素”两张清单互不对应。
3. 结合各体系特点的延伸查证要点见下表:
管理体系 | 重点关注条款 | 延伸查证要点 |
质量管理体系 | 4.1、4.2、6.1、8.2、8.4 | 气候因素对产品和服务要求、交付能力、外包与外部供方稳定性的影响是否识别;顾客对低碳、能效、可回收等要求的传递与评审是否到位 |
环境管理体系 | 4.1、4.2、6.1.1、6.1.2、6.1.3、6.2 | 气候变化的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是否作为环境因素与合规义务的输入;碳减排目标是否纳入环境目标并监测;适应措施是否纳入运行控制与应急准备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4.1、4.2、6.1.2、8.1.2 | 极端天气对作业活动、作业场所、户外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是否识别并控制;高温、雷暴、洪涝等情形的应急准备是否覆盖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 4.1、4.2、6.1.2、5.7 | 气候相关事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机房与供电连续性、异地备份与业务连续性的威胁是否纳入风险评估;相关方(客户、监管)的气候与披露要求是否识别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 4.1、4.2、6.2、8.5.1 | 气候因素对服务连续性、容量与可用性、数据中心能效与选址的影响是否纳入服务策划;服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安排是否考虑极端天气情景 |
(三)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
1. 监督审核应跟踪上一审核周期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性的结论是否持续适宜,重点关注: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气候相关政策法规与市场要求的更新、已确定的目标与措施的实施进展及有效性。
2. 再认证审核应对相关性结论重新确认,不得直接沿用上一周期的结论而不作核实。组织发生搬迁、工艺或能源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方变更、进入新的市场或客户提出新要求时,应作为重点查证情形。
三、审核发现与不符合判定
(一)组织未确定气候变化是否为其相关因素,或仅有原则性表述而无判断过程与结论的,判不符合标准第4.1条。
(二)组织判定气候变化不相关,但无判断依据、依据不充分或明显不成立的,判不符合标准第4.1条。
(三)组织判定气候变化相关,但未纳入风险评价、目标或运行控制的,按实际缺失情况分别判不符合第6.1条、第6.2条、第8章相应条款。
(四)组织已识别并纳入,但措施实施无效、目标未达成或应急准备未落实的,按实际失效条款判定。
(五)判定不符合时,应评价其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属个别、局部缺失的,开一般不符合;属系统性缺失(如组织环境分析整体未覆盖气候变化、多个管理体系均无相应安排、无任何风险评价与措施),或已导致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无法实现的,可开严重不符合。不得仅因组织未单独编制“气候变化”专项文件即判严重不符合。
(六)不符合报告的“事实描述”应写明查证的对象、时间、文件或现场证据及不符合的具体表述,不得使用推测性语言;涉及“判定为不相关”的,应在事实描述中记录其判断依据,以便技术复核与后续监督跟踪。
四、报告、复核与认证决定
(一)审核报告中“组织环境”“相关方需求和期望”部分,应载明气候变化相关性结论(相关/不相关)、判断依据及查证证据摘要,不得只写“已考虑气候变化”等无证据支撑的结论。
(二)技术部在审核报告复核时,将气候变化查证是否充分列为必查项。发现未覆盖、结论无依据或判定尺度不当的,退回审核组补充,不得进入认证决定环节。
(三)认证决定人员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上述结论与查证记录已完整覆盖;对存在争议的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裁定。
五、能力建设与作业文件
(一)技术部负责编制《气候变化审核查证指南》(作业指导书),明确查证方法、提问要点、证据要求与判定尺度,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发布,作为本通知的配套作业文件。
(二)技术部组织全体审核员、技术专家开展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标准修改背景、两项新增表述、现场查证要点与不符合判定尺度。培训记录纳入人员能力评价档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承担管理体系审核任务的人员,应完成上述培训并经能力确认后,方可承担第4.1条、第4.2条的审核任务。
六、职责分工
部门/岗位 | 主要职责 |
技术部 | 编制并维护《气候变化审核查证指南》;组织专项培训与能力确认;审核报告复核中把关查证充分性;受理并裁定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
市场部 | 在申请受理与合同评审环节向客户告知标准修改情况;在申请书中记录组织初步判断结论 |
审核组长 | 在审核准备与审核计划中安排气候变化查证内容;组织实施现场查证;对查证结论与不符合判定负责 |
全体审核员、 | 按本通知及作业指导书实施查证,如实记录证据;参加专项培训并保持相应能力 |
认证决定人员 | 认证决定前确认气候变化查证结论已完整覆盖 |
七、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机构发布的作业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技术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审核员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技术部,由技术部汇总后统一答复或修订作业文件。
附件:1. 管理体系标准第4.1条、第4.2条新增表述
2. 气候变化审核查证要点表
欧瑞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20日
附件1
管理体系标准第4.1条、第4.2条新增表述
标准条款 | 修改后的表述 | 说明 |
4.1 | 组织应确定与其宗旨相关并影响其实现XXX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能力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 | 末句为本次新增,要求组织就气候变化是否相关作出明确判断,而非泛泛提及 |
4.2 | 组织应确定:a)与XXX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b)与XXX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的要求;c)这些要求中有哪些将通过XXX管理体系予以应对。 | 末条注为本次新增,提示组织在识别相关方要求时考虑气候相关要求 |
注:1. 表中“XXX管理体系”指具体管理体系标准名称。上述两项表述已纳入管理体系标准协调结构(Harmonized Structure),通过修改单于2024年2月23日发布,适用于本机构获认可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五项管理体系标准。
2. 本次修改属澄清性修改,不改变标准发布年份,不改变认证范围,不设转换期,不换发认证证书。
3. 原文参见 IAF-ISO《关于在管理体系标准中增加气候变化考虑的联合公报》及 IAF 第24/11/01号决议。
附件2
气候变化审核查证要点表
序号 | 查证项 | 查证方法与取证 | 判定提示 |
1 | 组织是否已确定气候变化是否为其相关因素,并形成明确结论 | 查阅组织环境分析文件、内外部因素清单、管理评审输入;访谈管理者代表 | 无判断、无结论的,判4.1不符合 |
2 | 判断依据是否覆盖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 | 查阅行业与地方政策收集记录、能源与资源消耗数据、供应链资料、极端天气事件记录 | 依据空泛、与本行业明显无关的,判4.1不符合 |
3 | 判定“不相关”时,依据是否可追溯并经确认 | 查阅分析记录、批准记录;核实其是否基于对活动、产品和服务、所处环境的完整分析 | 无依据或仅以“办公型”“无排放”排除的,判4.1不符合 |
4 | 判定“相关”时,是否纳入风险和机遇的评价与应对 | 查阅风险和机遇清单、评价准则、应对措施及实施记录 | 未纳入的,判6.1不符合 |
5 | 是否转化为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 查阅目标指标、实现措施、责任与时限、监测结果 | 相关但无相应目标的,判6.2不符合 |
6 | 运行策划和控制中是否落实 | 查阅作业文件、控制措施记录、外包与供方控制要求 | 措施缺失或未执行的,判8.1(或对应条款)不符合 |
7 | 应急准备和响应是否覆盖气候情景 | 查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事件处置记录 | 未覆盖高温、洪涝、断电等情景的,按对应条款判不符合 |
8 | 相关方的气候相关要求是否识别并转化为合规义务或其他要求 | 查阅相关方清单、合规义务清单、顾客要求评审记录 | 漏识别的,判4.2(环境体系可并判6.1.3)不符合 |
9 | 运行多个管理体系时,是否在各体系范围内分别考虑 | 查阅各体系文件与审核记录,比对结论一致性 | 以一个体系结论替代其他体系的,相应体系判4.1不符合 |
10 |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是否覆盖该议题 | 查阅内审方案、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及输出 | 未覆盖的,判9.2或9.3不符合 |
11 | 上一周期结论是否持续适宜(监督、再认证适用) | 查阅上次审核报告;核实搬迁、工艺与能源结构调整、主要供方变更等情况 | 未核实而沿用旧结论的,作审核记录问题处理并补充查证 |
12 | 审核记录是否载明结论、依据与证据 | 查阅审核报告“组织环境”“相关方”部分及查证记录 | 仅写“已考虑气候变化”而无证据的,报告退回补充 |
填写说明:本表由审核组在审核准备阶段按项目情况选用,查证结果与证据摘要应记入审核记录;不适用项应注明理由,不得空白。判定尺度见《气候变化审核查证指南》。